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2376,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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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7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鄭景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5,9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2年8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40,63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7%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95,30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3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0631元 鄭景仁 自民國112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4.9 002 新臺幣195307元 自民國112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3.7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0631元 鄭景仁 自民國113年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
002 新臺幣195307元 自民國113年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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