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2396,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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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9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廖靖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02元,及自民國93年4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廖靖觀於民國92年07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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