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2409,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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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0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林侑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8,876元,及其中147,066元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4,680元,及其中27,195元自民國113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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