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2436,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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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36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 務 人 王容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0,738元,及其中新臺幣108,348元部分,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300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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