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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胡士文
上列聲請人與黃若寧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伍牙醫診所」為聲請人胡士文獨資經營(如提出主管機關登記資料),或釋明本件聲請人胡士文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查聲請人所提債權釋明文件為「伍牙醫診所」之病例資料及自費紀錄單,無法釋明胡士文為本件債權人)
二、如「伍牙醫診所」為聲請人胡士文獨資經營,則兩者法人格同一,請陳明是否更正本案債權人為「胡士文即伍牙醫診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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