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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何慧淨
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路○ 段000號一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1,9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何慧淨於民國110年10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06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5日止累計419,545元正未給付,其中400,122元為本金;
18,130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何慧淨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28日止累計22,382元正未給付,其中19,938元為消費款;
1,244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5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0122元 何慧淨 自民國113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6 002 新臺幣19938元 何慧淨 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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