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2530,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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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蕭志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豊興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豊興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更正相對人為豊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朱高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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