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2549,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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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志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48,0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志郎於民國111年1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07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7日止累計203,388元正未給付,其中198,228元為本金;

5,160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志郎於民國111年03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15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4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7日止累計504,859元正未給付,其中497,462元為本金;

6,997元為利息;

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林志郎於民國110年05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17日起至民國117年05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7日止累計576,466元正未給付,其中572,163元為本金;

4,303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林志郎於民國109年0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2月25日起至民國116年02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0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7日止累計463,372元正未給付,其中450,378元為本金;

12,994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5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8228元 林志郎 自民國113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6 002 新臺幣497462元 林志郎 自民國113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41 003 新臺幣572163元 林志郎 自民國113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32 004 新臺幣450378元 林志郎 自民國113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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