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5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施志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41,8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施志玄於民國112年02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8日起至民國116年02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7日止累計267,255元正未給付,其中254,877元為本金;
12,285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施志玄於民國112年02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2日起至民國114年02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7日止累計64,718元正未給付,其中61,577元為本金;
2,441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施志玄於民國112年0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20日起至民國116年02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7日止累計309,916元正未給付,其中296,599元為本金;
13,224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5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4877元 施志玄 自民國113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 002 新臺幣61577元 施志玄 自民國113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03 003 新臺幣296599元 施志玄 自民國113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03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