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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秀英
上列聲請人與程雅威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12,450,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如借據等)。
二、請提出與債務人約定之清償日之釋明文件,或提出已向債務人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如均無法提出,是否更正聲明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450,000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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