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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穩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僅請求相對人給付利息及違約金,故請陳明是否請求本金,如是,請更正聲明。
(應更正為新台幣940,985元,「及」自……之利息,「另」自……之違約金)
二、經查,相對人最後一次繳息迄日為民國94年3月1日,故請陳明是否更正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為94年3月2日,或提出起算日為94年2月2日之債權釋明文件(94年2月1日為繳息「起」日)。
三、請重新向相對人陳穩式之戶籍地址(屏東縣○○市○○○路0段00巷00弄00號)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若信件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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