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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永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劉小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相對人劉小萍為受輔助宣告人,故請提出其輔助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輔助人之姓名及住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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