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方擴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方正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聲請人另聲請相對人給付裁定拍賣抵押物費用2,120元,惟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費用已於拍賣抵押物裁定中諭知由何人負擔,又謄本規費為行使權利所應負擔之費用,故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上開費用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