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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許黃明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洪董阿卜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票據號碼FA0000000號支票未記載發票日,為無效票據,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超過新台幣180萬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陳明本件係向相對人請求返還借款或給付票款。
三、承上,如係請求返還借款,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80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承二,如係請求給付票款,請陳明票據號碼CH283668之本票1紙之提示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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