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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玉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洪董阿卜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據號碼FA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二、經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即票據號碼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號支票5紙(票面金額共計新台幣580萬元),惟發票日分別為民國113年4月14日、113年5月14日、113年7月8日、113年11月30日、113年12月16日,均尚未屆至,故請陳明是否更正本案請求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0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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