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2707,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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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憲安
上列聲請人與謝美華、謝傳宗、彭成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謝美華、謝傳宗、彭成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明狀附票據號碼:TH031809號本票之「提示日」(是否即為票載到期日民國110年10月8日)。

三、請提出本件得向債務人彭成泰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查狀附本票之發票人僅「謝美華、謝傳宗」)

四、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740,000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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