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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08號
債 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債 務 人 陳士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3,331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3,334元、逾期滯納金2,0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分期付價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33,331元,及自113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3,334元、逾期滯納金6,000元。
惟查兩造約定每期滯納金500元,債務人自113年2月7日起未依約清償,計至本裁定作成之日止,債務人應繳納之滯納金僅2,000元,其餘違約金尚未發生。
是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部分,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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