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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秀華
上列聲請人與陳氏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提出票據號碼:CH191258號本票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權利保護必要。
(查上開本票經本院113年度司票字79號核發本票裁定確定在案)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125,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查狀附票據號碼:CH617007號本票,金額欄位記載之金額經改寫,依票據法第11條第3項、第6條,應為無效之票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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