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2717,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1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0至 00樓及00號0、0樓、0樓之0、0樓、0樓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陸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7,488元,及其中新臺幣98,488元部分,自民國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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