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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賴玉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違約金部分之請求為「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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