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2794,2024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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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9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王盈之

債 務 人 賴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2,424元,及其中新臺幣70,401元部分,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賴玉珍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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