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2809,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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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0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曹秀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4,4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曹秀惠於民國111年0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09日起至民國118年02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2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14日止累計166,666元正未給付,其中163,393元為本金;

2,973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曹秀惠於民國112年01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31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14日止累計37,061元正未給付,其中36,414元為本金;

647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曹秀惠於民國111年09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29日起至民國116年09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14日止累計58,879元正未給付,其中57,034元為本金;

1,845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曹秀惠於民國111年06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17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2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14日止累計225,337元正未給付,其中221,508元為本金;

3,529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債務人曹秀惠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27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2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14日止累計296,504元正未給付,其中292,338元為本金;

3,866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80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3393元 曹秀惠 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2 002 新臺幣36414元 曹秀惠 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03 003 新臺幣57034元 曹秀惠 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 004 新臺幣221508元 曹秀惠 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2 005 新臺幣292338元 曹秀惠 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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