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2894,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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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潘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71,6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潘政於民國111年07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15日止累計227,657元正未給付,其中218,643元為本金;

8,621元為利息;

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潘政於民國112年0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15日止累計161,647元正未給付,其中157,237元為本金;

3,710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潘政於民國111年07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4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15日止累計382,388元正未給付,其中372,639元為本金;

9,749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8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8643元 潘政 自民國113年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6 002 新臺幣157237元 潘政 自民國113年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6 003 新臺幣372639元 潘政 自民國113年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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