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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游鐵高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惟翔
上列聲請人與鈔鉞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林佳琪、賴建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惠請提出本件得向債務人等請求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2萬元之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查狀附發票暨銷貨單、維修報價單合計490,140元,惟債權人於請求原因及事實稱債務人已付租金674,940元,則債權人得再請求給付42萬元之依據為何)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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