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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潘欣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潘燕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有約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及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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