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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新基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潘文皇
上列聲請人與黃惠玲、高世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19,750元,及得按上開數額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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