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2973,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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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尤玉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僅請求相對人給付利息,故請陳明是否請求本金,如是,請更正聲明。

(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7,588元,『及』自民國……」)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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