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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盧嘉興即盧建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暨同年6月19日核發之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務人姓名「盧家興即盧建樺」之記載,應更正為「盧嘉興即盧建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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