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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楊元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丁翰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
故請陳明是否更正本件之請求利息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請陳明本件起息日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3年3月26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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