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桂坤
代 理 人 李佩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美都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聲請狀所附陳美都本票一欄表,編號第42號之票據金額為15,000元,原誤繕為6,000元,請更正之。
若係因部分清償而減少請求金額,亦請陳明。
三、次查,聲請狀所附陳美都本票一欄表,編號第23、56號本票之金額均經改寫,為無效票據,又上開票據金額為35,000元,故就此部分請求金額,請提出其他債權釋明文件。
四、請陳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或給付票款。
五、承上,如係請求返還借款,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並非所有本票均有到期日),或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752,8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六、承四、,如係請求給付票款,請陳明聲請狀所附本票影本137紙之提示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