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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竹田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財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秀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與相對人約定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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