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33,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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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徐華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82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徐華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2月25日止累計54,824元正未給付,其中50,466元為消費款;

3,151元為循環利息;

1,20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03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466元 徐華偉 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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