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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傅依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6,55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傅依琦於民國111年11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08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6日止累計17,660元正未給付,其中15,987元為本金;
973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傅依琦於民國109年0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15年03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6日止累計52,348元正未給付,其中49,180元為本金;
2,468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傅依琦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13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6日止累計291,815元正未給付,其中276,182元為本金;
15,240元為利息;
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傅依琦於民國111年08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10日起至民國117年08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6日止累計91,282元正未給付,其中85,739元為本金;
5,150元為利息;
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債務人傅依琦於民國109年02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2月06日起至民國114年02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6日止累計33,449元正未給付,其中31,115元為本金;
1,634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3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987元 傅依琦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9180元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76182元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03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85739元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31115元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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