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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蔡政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簡瑞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聲請人請求之新台幣(下同)56萬元,係本金或利息。若係本金,請提出全部借款56萬元已屆清償期之債權釋明文件,或釋明已屆清償期之數額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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