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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方謝美珠、方何美鳳即何美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方謝美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方何美鳳已於民國112年11月2日死亡,請陳明是否仍列其為相對人。
三、查實際用電人為方何美鳳,故請提出得向相對人方謝美珠請求給付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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