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433,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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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3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玟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162元,及自民國91年2月27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1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

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吳玟憲於民國90年11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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