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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佳義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柯進國
上列聲請人與潘秀玉、潘秀娥、何梅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案聲請狀所附借據,並無與債務人約定利息,故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二、又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何梅花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無法查得該債務人,惠請查明債務人何梅花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繕,如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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