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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旻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7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吳旻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1月27日止累計26,715元正未給付,其中24,242元為消費款;
1,273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0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242元 吳旻峻 自民國112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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