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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1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佳義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柯進國
債 務 人 邱聖慧
王海燕
邱聖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45,938元,及其中新臺幣123,190元部分,自民國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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