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501,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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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凱
上列聲請人與洪永賢、洪皓崴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依聲請狀所附郵局存證信函及請款單,本件工程應係債權人發包予「順圓工程行」,即承攬人應為「順圓工程行」,故債權人主張因承攬人逾期未修補瑕疵所生修補必要費用,即應由承攬人即「順圓工程行」償還,惠請查明本件相對人是否為「順圓工程行」?如是,應具狀更正之,並提出「順圓工程行」之主管機關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如認本件相對人係「洪永賢、洪皓崴」,應具狀釋明得向其等請求償還工程瑕疵修補必要費用之依據,並提出洪皓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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