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5014,2024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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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014號
聲請人
即 債權 人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令麟
相對人
即 債務 人李盈鈞即李瀅旭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盈鈞即李瀅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返還因下線辦理退貨退款而溢領之獎金新台幣(下同)102,469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請求金額102,469元之計算式,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聲請人,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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