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521,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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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 理 人 吳子炫
上列聲請人與余義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5,374元(含前約專案補貼3,017元、終端設備補貼款20,344元、電信優惠補貼款2,013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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