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545,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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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陳毓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685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毓菁於民國110年6月29日向聲請人申辦勞工紓困貸款借款新臺幣10萬元,本借款之借用期限定為3年,自110年6月29日起至113年6月29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9日平均攤還本息,依據「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規定,第1年利息由政府補貼。

㈡惟債務人自112年9月29日起未依約繳款,債務人應自112年8月29日起算利息(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目前0.845%)加碼年率1%=1.845%計算),及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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