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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68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林靜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國閔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134,892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如:對帳單、帳務明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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