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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7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慧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卓鳳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卓鳳月之監護人秦曉芸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為卓鳳月,非秦曉芸,故請更正當事人欄位為:債務人卓鳳月,法定代理人秦曉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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