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923號
相對人
即 債權 人賴韋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謝品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相對人姓名為謝品容或謝麗眞。
二、承上,若為謝麗眞,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得請求其給付新臺幣10,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