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6319,2024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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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3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吳昱均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江義彬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江義彬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江義彬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聲請人已於同年月19日收受前項裁定,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

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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