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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58號
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唐明良
債務人周智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82元,及自民國101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電信費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中新臺幣(下同)5,791元為門號0000000000之電信費款項,惟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無上開門號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嗣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債權人於113年8月13日民事補正狀仍未補正。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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