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6588,2024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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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588號
聲請人
即 債權 人賴韋帆
相對人
即 債務 人陳俊傑
吳華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俊傑、吳華妹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俊傑、吳華妹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而聲請人於同年月29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繳費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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