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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695號
聲請人
即 債權 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伍維洪
代理人陳正欽
相對人
即 債務 人温慶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温慶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借款,借款已全部視為到期,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01,621元及其利息。惟聲請人所提出之個人信用貸款線上專用申請書並未釋明兩造所約定之利率、本息攤還方式及借款得視為全部到期。嗣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其已於同年月26日收受上開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聲請人113年8月2日陳報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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